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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效力

法律2.31W
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效力
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效力
1.合同不具有效力。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屬於規避招標,可以處以責令改正、可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