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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具體標準

法律2.73W
工傷鑑定具體標準
工傷鑑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 16180-2006 )》,鑑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一級傷殘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 意識消失;


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


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


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牀上或椅上的活動;


c. 不能工作;


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c. 明顯職業受限;


d.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c. 職業種類受限;


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


d.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遠距離流動受限;


c. 斷續工作;


d.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a.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申請進行工傷鑑定可以説工傷事故處理過程中的第二步,同時也是很重要的一步,畢竟確定構成了工傷之後,還需要鑑定職工的具體傷殘等級,那麼才能據此要求獲得相應的賠償。如果是工傷造成了死亡的話,此時可以獲得的賠償也是與工傷傷殘的配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