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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緯十路安置房

法律2.52W
駐馬店緯十路安置房
駐馬店宅基地安置補償具體有哪些?
土地補償費是針對土地所有權給予的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法律規定歸集體所有,即歸土地所有權的集體組織。 具體駐馬店宅基地安置補償分為兩個部分: 一、宅基地補償費:是按照宅基地原用途和麪積給予的補償。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依法無償劃撥給農户建房的,農民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這一部分的補償費,應當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費:是按照宅基地上的建築物的架構和麪積給予的補償。因為建築物是農民個人財產,所以這一部分的補償費,應當歸個人所有。 徵收宅基地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由省級政府規定。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四十九條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