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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

法律2.26W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的處理方式有幾種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綜上所述,工商局等行政機關拿到申請資料後,會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這是行政許可受理時間的要求。如果行政機關受理,則應該在4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頒發行政許可證。個人或者企業申請行政許可,要確保準備的資料完整,否則因為資料不齊全很可能影響辦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