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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重超載

法律2.94W
稱重超載
稱重商品不同屬於價格欺詐嗎

稱重商品不同屬於價格欺詐,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一)標價籤、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 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籤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引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採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


(一)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誘騙他人購買的;


(二)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選行交易的;


(四)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五)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六)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像是稱重商品不符合實際情況的這種做法往小了説是道德的淪喪,往大了説其實就是社會文明在倒退。很多時候,消費者都覺得在正規的商場購買的這些東西不會出現缺斤少兩的狀況,但是回到家裏面自己稱重的時候就會發現,價格欺詐行為是很猖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