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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股權結構設計

法律1.72W
技術股權結構設計
基金架構與組織結構設計

1、權力機構


聯合管理委員會。由每位基金投資人(合夥人)各自委派1名代表組成聯合管理委員會,是基金的權力機構;負責批准《基金章程》《資產管理協議》《資金監管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決定更新合夥人的加入、退夥、解散等事項。


2、決策機構


投資委員會。由普通合夥人授權專業的人士和有限合夥人的委派代表組成投資委員會,負責所有投資項目的決策,以及做出資金調動的指令等重大事項。


3、執行機構


基金管理人。負責尋找、論證項目,執行投資決策,跟蹤項目管理;設計產品方案並進行基金的持續募集等。


4、資金監管


基金託管人。由全體合夥人共同選定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負責對基金在該行業開立的託管賬户進行嚴格監管,並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挪用、侵佔。


5、顧問機構


風險控制委員會。外部聘請投行、行業方面的轉而又人士承擔,對擬投資的項目發表獨立意見。


6、資金保管


託管銀行。註冊資金以及未來募集的有限合夥人資金需要委託給銀行進行客户管理。該銀行叫做託管銀行。按照資金託管協議,託管銀行對基金的資金調度進行嚴格監管。而在一個典型的股權基金內部,可以由以下幾個部門組成:


1)風險控制部:負責整個公司運作的監管和風險管理。


2)基金部:負責資金募集。


3)項目部:負責考察和投資項目。


4)後期管理服務部:負責投資項目後的服務以及退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