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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堰辦理暫住證

法律2.92W
聞堰辦理暫住證
如何辦理暫住證
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現在暫住證已經停辦了,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證,居住證它的辦理步驟如下: 第一、提交辦證人居民身份證或原職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流動人口婚育證原件、複印件等資料。 第二、填寫居住人口登記表。 第三、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事業、企業單位和建築工地,並且內部需要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户籍所在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證號碼、服務處所、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申領居住證名冊。 第四、提交居住證專用照片兩張,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館拍攝。 具體的政策可能會因為各地不同有所差別,但是總的就是以上的步驟。 《居住證管理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