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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後置原則

法律1.48W
賠償責任後置原則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支付損害賠償金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最終後置性



    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與賠償損失的關係)、第114條第2款(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關係)的規定,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後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本案中,原告不依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履約金扣除及實際支付的定金來追究被告違約責任,直接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主張不符合合同法有關違約責任承擔的基本規則。另外,被告對其損失額度具有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