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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成立要件

法律2.4W
綁架罪成立要件

暴力犯罪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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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既遂成立要件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刑法條文明確寫出綁架罪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勒索只是綁架罪的主觀犯罪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明文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構成綁架罪。從文面上就表明,勒索財物僅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因此,綁架罪只要行為人出於勒索他人財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而綁架挾持他人或實際控制他人的,即具備了綁架罪犯罪構成的主客觀要件,構成了綁架罪的既遂。在行為人着手實施綁架行為時,如果由於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的及時救助等客觀原因,使綁架未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



    綁架罪的客體是人身權利和財產的自決權利,侵犯了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行為人在預備綁架行為或者實施綁架行為的過程中自動放棄了犯罪,成立綁架罪的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