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綁架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綁架的對象是任何他人,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幼兒乃至行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綁架行為應具有強制性,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對於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行為人採取偷盜、引誘等方法使其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綁架罪。例如,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
2.主體必須是已滿16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綁架行為,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3.主觀上只能出於故意。行為人一方面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這裏的“其他人”包括單位乃至國家。另一方面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如果不具有這種心理狀態,則不構成綁架罪。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以本罪論處。同樣,為了將嬰兒作為人質以實現其他不法要求,而偷盜嬰幼兒的,也成立本罪。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不需要現實化。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具有這種目的,即使客觀上沒有對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也成立綁架罪;如果行為人客觀上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或提出了其他不法要求,也不另成立其他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綁架他人是為了直接向被綁架人索取財物,則不構成本罪,而應認定為搶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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