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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為無效,賠償損失

法律1.83W
民事行為無效 賠償損失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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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為

無效民事行為指已經成立的民事行為,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絕對、確定、當然、永久地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預期效力的民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其含義是:
⑴自始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自行為開始起發生,該行為之意思,從開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認可;
⑵當然無效。即無效民事行為,無需任何人主張,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即無效。該行為無效不以主張、確認和宣告為要件;
⑶意思無效。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指當事人意思不發生效力,而不是説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該無效行為滿足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或其他損害賠償的法律要件時,仍得發生侵權、不當得利等法律規範所規定的效力。易言之,無效民事行為之無效,是意思表示無效,而不是該行為完全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