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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鑑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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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鑑定的條件
複核條件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