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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狀樣板

法律3.21W
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狀樣板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



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賠償起訴狀後,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可以申訴。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至於抗訴,是檢察院的權利,但沒有表述為抗訴,而是“提出意見”應理解為是檢察建議。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不服國家賠償決定,應當在訴訟期內,向上一級國家機關提起復議,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進行審查,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對於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