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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代替考試犯罪的解釋要怎樣規定

法律1.22W
兩高代替考試犯罪的解釋要怎樣規定
兩高代替考試犯罪的解釋要怎樣規定
在定性方面,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

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的定性要注意三點:

一是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二是本罪所指的考試目前未予具體列明,但必須是依據法律設立的國家考試,依據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此罪範圍之內三是本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雙方行為人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在量刑方面,根據刑法打擊預防犯罪的目的,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考慮到本罪行為人多為在校學生,且替考者主要以獲取物質利益為目的,代替考試罪的量刑較輕。

這就是我國對認定代替考試罪的相應定性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