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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置規範落實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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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置規範落實必要性
深圳醫療糾紛專家證人的必要性

1、“雙軌制”導致設置混亂


我國目前對於醫療責任的鑑定採取的是“雙軌制”模式,即各級各地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各地司法部門所屬的鑑定機構和部分政法院校、醫學院校所屬的科研機構負責進行醫療行為過錯鑑定即司法鑑定。在2002年9月1日以後“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公室”鑑定的年代,將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説成是叔叔給侄兒鑑定。總之一句話,自家人給自家人鑑定,自家人總會照顧、偏袒自家人,鑑定缺乏公正性。


司法部門所屬的鑑定機構長期服務於審判實踐,且獨立於衞生行政部門,與醫學會相比能夠更好的協助法官進行審判。但是這一模式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其中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機構設置的混亂,由於缺乏統一的標準,難免出現魚目混珠、泥沙俱下的局面。另外,由於鑑定機構和司法部門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難免出現自訴自鑑的現象。也會給當事人與訴訟代理人帶來選擇的困惑,加重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2、鑑定人缺乏獨立性


按照現有規定,自然人是沒有鑑定權的,即鑑定權只屬於鑑定機構整體,鑑定人必須受聘於鑑定機構才有資格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的署名權也屬於鑑定機構。這樣做的優點在於增強了鑑定結論的權威性,但是,這樣一來,間接的打擊了鑑定人的積極性,在鑑定人的資質認證方面也增加了困難,在目前商業化盛行的背景下,有的鑑定機構為了提高鑑定效率,增加利潤,不惜聘用無鑑定資質的人進行鑑定,使得鑑定結論的專業性和科學性都大打折扣。另外,鑑定人不在鑑定結論上署名也給其推脱責任提供了機會,當鑑定結論出現問題時,往往會出現鑑定人和鑑定機構之間相互扯皮的狀況。


看病難是中國老百姓仍不能解決的問題,這一問題又極大的影響這民眾的幸福生活的指數,是我國民生建設的一個重點。深圳醫療糾紛專家證人制度的探索,經過了對中國現行的存在的醫患關係問題和醫患怪現象的研究,針對中國的國情提出來,希望有助於解決這一個植根多年的問題,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