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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查處置

法律2.53W
醫療糾紛調查處置
調查處理

1、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後,應當進行調查。調查應當全面、客觀、公正。調查工作不得妨礙被投訴人正常的司法鑑定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託下一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被投訴人為司法鑑定人的,其執業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配合調查。


2、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可以要求被投訴人説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可以調閲被投訴人有關業務案卷和檔案材料,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核實情況、收集證據,可以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並製作筆錄。調查筆錄應當由被調查人簽字或者蓋章;不能簽字、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有關情況。


3、被投訴人應當如實陳述事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提供虛假、偽造的材料或者隱匿、毀損、塗改有關證據材料。


4、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終止投訴處理工作,並將終止理由告知投訴人。


5、司法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的違法違規行為仍處在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當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


6、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1)被投訴人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移送有處罰權的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被投訴人違法違規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訓誡、通報、責令限期整改等處理;


(3)投訴事項查證不實或者無法查實的,對被投訴人不作處理,並應當將不予處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對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司法行政機關受理投訴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當將延長的理由告知投訴人。


8、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


9、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通報被投訴人住所地或者執業機構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司法鑑定協會。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記入被投訴人的司法鑑定執業誠信檔案。


10、被投訴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的投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1、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被投訴人履行處罰、處理決定,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根據《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司法鑑定不按標準進行的情況可以進行投訴受理和調查處理。《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的出台不僅是為了規範司法鑑定人員的鑑定行為,也是為了監督司法鑑定的公平公眾公開,深入來講,更是為了維護受害者和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保護其合法權益和善意行為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