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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強制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能否對肇事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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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強制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能否對肇事方進
強制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者強制險】強制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後能否追償不宜追償。理由1、強制三者險並非商業險種,具有社會公益屬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強制險業務總體上實行“不盈利不虧損”原則。若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在先行墊付部分賠償費用後再向肇事人追償,則可獲利豐厚,與商業險別無異、與公益屬性矛盾。2、上述《條例》第22條賦予了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責任限額內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向肇事方追償權,但僅限三種情形:(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3)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除此之外其他賠償款項,《條例》未賦於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