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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應如何歸屬和使用建築物共有部分

法律1.7W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應如何歸屬和使用建築物共有部分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應如何歸屬和使用建築物共有部分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
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