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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的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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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撤銷權的幾種情形
破產撤銷權的幾種情形
(1)無償轉讓財產。

無償轉讓財產是指債務人在沒有取得對價的情況下,將屬於自己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這裏需要注意,無論第三人主觀上是否為善意,管理人均有權撤銷該行為,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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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是指債務人以明顯低於市場同類價格的條件,或者明顯高於市場同類價格的條件,與他人進行交易,由於這兩種情況均會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權撤銷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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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是指債務人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對於本來沒有設定財產擔保的主債務又設定財產擔保,這種通過擔保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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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是指債務人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申請前1年內,對於本來沒有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債務的到期與否,以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來確定,如果債務尚未到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就已經履行了債務,即可以認定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管理人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如果債務清償時間雖有提前,但在破產案件受理時已經到期,則應視為未提前清償,因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債務人有權對已到期的債務自由清償。

例如:假設人民法院於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企業的破產案件,2008年12月10日作出破產宣告裁定,可以算出破產案件受理前1年是2007年9月10日,也就是從2007年9月10日~2008年9月10日這個期間內,破產企業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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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放棄債權

放棄債權是指債務人於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對於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債權,予以放棄。債務人放棄債權,等於是放棄了財產或者財產利益,所以性質上與債務人以無償轉讓財產方式損害債權相同,這種情況下,無論第三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管理人均有權請求撤銷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