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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網站侵權 與刑事
知識產權侵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辯

首先要理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單獨的民事訴訟之間的關係。雖然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均為公法上的救濟措施,但刑事訴訟是為保護國家和社會利益免受犯罪分子的侵害而創造的典型公權救濟制度,而民事訴訟是為保護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而設計的一種私權救濟制度。兩種制度並存於社會生活且相互獨立。


但基於公權優於私權以及效率優先的考慮,對於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被害人的救濟途徑,刑事訴訟法中特別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引起的損失賠償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之處即在於它不僅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同時也適用民事法律規範。這使得刑事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又產生了重疊。


一般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就是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形式,因為它根本解決的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在處理刑事訴訟及與其密切相關的民事訴訟的關係上,各國主要採用了三種立法體例:


第一種是原則上將該民事訴訟交由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這是法國、德國類型的現代意義上的附帶民事訴訟的解決方式。如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款規定:“一切就追訴對象的犯罪事實所造成的損失而提起的訴訟,包括物質的、身體的和精神的損害均應受理”;


第二種是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而在其餘情況下應通過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的單獨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例如英國1870年《沒收法》之規定;


第三種是將它完全交由民事訴訟程序來解決,這是美國和日本現行立法的解決方式。


可見,各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因立法體例的不同而有所變化。


第一種立法例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範圍最為寬泛,基本解決了與刑事訴訟相關的所有民事糾紛,因而在該體例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所有損失均可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予以解決。


第三種立法例實質上摒棄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完全分開獨立。


第二種立法例介於兩者之間,採用了“混合式”的方式解決相關民事糾紛。但探究各國的立法本意,不難發現三種立法例均為與刑事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提供了充分的救濟途徑,或通過附帶民事訴訟,或通過單獨的民事訴訟,這符合對法律主體民事權益保護的基本精神。


我國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及規定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侷限於人身權利或財物遭受物質損失的範圍內,筆者認為,這是由於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立法理念有着根本的不同,而附帶民事訴訟需要依附於刑事訴訟程序,加之立法技術的原因,使我國附帶民事訴訟帶有許多限制條件,從而決定了我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不可能解決與刑事訴訟密切相關的所有民事糾紛,但這並不意味着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糾紛就不能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


民事訴訟的外延和內涵顯然遠遠大於附帶民事訴訟,如果被害人需要解決的糾紛包含完整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要素,被害人完全有權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賠償,我們不能以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法律漏洞否認該民事糾紛的可訴性。


如果狹義的理解附帶民事訴訟,認為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條件的糾紛就不再能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不僅不符合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本意,還將導致相當部分的被害人無法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得到私權上的救濟,這無疑是與民事法律規範的立法精神和宗旨背道而弛的。


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之辨之間的關係是並存又是獨立的關係,這兩者的相同點是都是通過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不同點就是相對於民事訴訟之辨來説,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比較廣,附帶民事訴訟需要有相關法律的依靠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