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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生效後罪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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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生效後罪犯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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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監外執行的罪犯可以結婚


監外執行是刑罰執行的一種變通方法,是罪犯不在監獄內服刑而變通在監獄外服刑。監外執行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勞改條例規定,“因病保外就醫的罪犯”, “年齡在 50歲以上,身體殘廢,取保監外執行的罪犯”;

2、過去由法院判處監外執行的罪犯;

3、因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判處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從監外執行的罪犯的不同情況出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監外執行罪犯的戀愛與婚姻問題的聯合批覆認為,考慮到因病保外就醫的罪犯,病癒後還要收監執行的情況,對他們的戀愛與結婚以不允許為宜。其他的監外執行的罪犯的戀愛與結婚問題,可以允許。經本人申請,經由婚姻登記機關審核認可,無須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審查批准。另外,對暫予監外執行的懷孕或正在哺乳嬰幼兒的女犯人是否允許結婚的問題,要考慮在刑期內是否收監執行的問題。如果判處的刑期長,監外執行期滿後還要收監執行,應進行説服教育,不允許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