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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刑事立案要求

法律3.12W
商標侵權刑事立案要求
商標侵權刑事立案要求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一種日漸多發的犯罪。我國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了三個罪名,即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侵犯他人商標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的應當立案追究。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