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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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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43、80條是什麼
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