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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託合同中給做擔保

法律3.13W
在委託合同中給做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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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中雙方義務是什麼

1、受託人

包括:

(1)辦理委託事務的義務。受託人對委託事務原則上應親自辦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託人的同意,或因情況緊急的情況下,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轉託他人;

(2)遵守委託指示的義務;

(3)報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委託事務情況向委託人報告;

(4)轉移利益的義務。受託人應將辦理委託事務取得的各種利益及時轉移給委託人;

(5)轉移權利的義務。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事務取得的權利,應將權利轉移給委託人。

2、委託人

(1)支付費用的義務。無論委託合同是否有償,委託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2)付酬義務。對於有償委託合同,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支付約定的報酬;

(3)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委託重要事項給他人,雙方應訂立委託合同。如果一方提出解約,經過對方同意,合同自然終止。當然,如果有當事人死亡、被刑事處罰或者失去民事能力,合同也會終止履行,這是終止的特殊情況。合同終止後,雙方之間的委託關係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