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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和減刑

法律2.39W
假釋和減刑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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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減刑和假釋

1.所謂減刑是指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所以,減刑以後還是有一定的刑期,在這段刑期裏,一般是沒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2.假釋,即假設的釋放,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假釋還是有一些義務必須要承擔的。在假釋期間,必須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接受羣眾的監督等。假釋的人員在這期間是有一定的活動空間的,這個空間一般是在公安機關所能及時監查被假釋人員的範圍。同時對公安機關必須隨叫隨到,接受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