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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假釋和減刑

法律2.88W
不適用假釋和減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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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適用假釋

我國《刑法》規定的假釋制度的闡述可以知道,並非所有的人都適用假釋。假釋的對象只是滿足一定時間條件的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犯罪分子。因此,不適用假釋的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

2、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這類犯罪是惡性犯罪,具有相當危險性,假釋後可能對社會利益帶來嚴重影響。

3、不滿足執行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假釋只適用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具體來説,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當然,我國的司法解釋中,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體有殘疾的罪犯,在假釋條件上有所放寬,這是基於保護青少年以及人道主義等進行的考慮。

假釋制度針對的僅僅是主刑被判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單處附加刑或者被判管制、拘役、死刑的話,那就無法適用假釋。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判死緩,而之後又從死緩減刑到了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話,那麼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能被假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