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自殺犯罪法院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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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怎麼處理
教唆、幫助自殺案件的定性。教唆自殺,是指行為人故意採用引誘、慫恿、脅迫、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的行為。幫助自殺,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殺意圖的情況下,幫助他人實現自殺意圖。
由於自殺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教唆、幫助自殺只能作為間接正犯(即利用被害人的行為實現犯罪)來處理。當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具有足以致人死亡的危險時,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才符合殺人行為的本質要求。相反,如果某種教唆自殺,在通常情況下不可能導致他人的死亡,就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例如,當他人站在20層高樓準備跳樓自殺時,過路人大喊“跳樓!”的,即使他人果真跳樓自殺身亡的,也難以對過路人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但對以下兩種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1)欺騙不能理解死亡意義的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殺的,屬於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2)憑藉某種權勢或利用某種特殊關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心理強制方法,使他人自殺身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10月30日《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6月4日《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的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行為的,邪教組織成員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並不是只要出現了人員死亡的情況,就一定會構成故意殺人罪。此時還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剝奪對方生命的意圖,要是沒有僅僅是因為傷害行為過重,從而導致對方死亡的話,這隻能認定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要是你對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有什麼標準的問題還有不清楚的話,可以聯繫我們律師365網站的專業律師幫助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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