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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取締辦法

法律2.05W
非法行醫取締辦法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1、為了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制定本辦法。


2、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3、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4、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


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5、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登記。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機構不予開立賬户、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


6、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非法金融機構設立地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與取締有關的工作。


7、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絕、阻撓。


8、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


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中,應當依法保守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