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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受讓後前股東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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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受讓後前股東抽逃出資
股東抽逃出資股權轉讓

  

股東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或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的行為,這樣一來,相當於沒有出資,在性質上屬於欺詐。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所有權,在現實生活中,因抽逃出資而導致公司財產虧空的現象也屢見不鮮。總之,抽逃出資是嚴重危害公司資產的行為。《公司法》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本案中,力建有限公司應該承擔繳納罰款的責任。

對於公司的債權人中國銀行甲市支行來説,由於力建有限公司抽逃出資的行為,致使大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產虧空,無力還款,對債權人的債權產生了損害。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此時應當適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讓股東力建有限公司與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起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