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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是屬於實刑嗎

法律1.53W
拘役是屬於實刑嗎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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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拘役實刑一定開除嗎

教師拘役實刑不是一定開除的,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教師被判處拘役,不會被開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拘役具有如下特點和內容:

拘役適用的對象

拘役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

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拘役刑期較短,幅度窄

根據刑法典第42條、第64條之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依據刑法典第44條之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