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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由誰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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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由誰賠付

交通法規,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的法規。駕駛人員哪些行為屬於交通違章行為,交通違章後駕駛員應該受何種處罰等等問題在交通法規都能找到相應的答案,所以瞭解基本的交通法規對每個人來説都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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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這個交強險由誰賠付啊?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出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範圍部分,應按行為人有無過錯分別不同情況確定責任主體。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過錯的一方為責任主體,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肇事雙方為責任主體,應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三種情況:
其一,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責任主體為機動車一方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並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其三,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在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內由機動車一方作為責任主體,其餘百分之九十的賠償責任主體為有過錯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一方。
在機動車之間或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確定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應考慮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損害後果、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四個構成要素。確認賠償責任主體應查明是誰的過錯(原因)造成了損害(後果),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及其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是確認賠償責任主體的關鍵。在侵權法的一般情況下,對損害結果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行為人無過錯則無責任,但由於機動車的危險性高於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