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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帶孩子

法律2.68W
離婚後男方帶孩子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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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  《關於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管理的嚴肅性,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人發11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須由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根據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審批,並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條本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市、區、縣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未經授權均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檔案或本人檔案。  第四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具體是指:  (一)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三)直接分配到非國有企業工作以及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四)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五)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  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六)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僱員的人事檔案;  (七)受國有企事業單位委託管理的人事檔案;  (八)其它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五條跨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  (一)地區用人單位聘用外省市人員的人事檔案,原則上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特殊情況也可由我市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地區用人單位結束聘用關係時,其人事檔案不能在地區範圍內調轉,由人才服務機構將其人事檔案轉往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務機構。  (二)由地區流動到外省市人員的人事檔案  1、凡持外省市縣級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調函,我市人才服務機構可為其辦理轉檔手續和人事關係轉移手續。  2、本市流動人員結束有外省市聘用關係後,由我市人才服務機構向外省市人才服務機構出具調函,可將其人事檔案關係轉回市。  第六條人才服務機構接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須由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辦理委託存檔手續。人才服務機構應與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簽訂檔案管理合同書,合同書須明確雙方的權益、義務等內容。  第七條人才服務機構保管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期間,負責身份認定、檔案工資記載、出國(出境)政審工作,經授權做好相關的職稱資格考評、合同鑑證、社會保險等社會化服務工作。轉入人才服務機構管理人事檔案的各類人員,有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出具有關證明後,保留原工作身份、工齡連續計算;沒有聘用單位,暫時待業的人員,保留原工作身份、待業前後的工齡累計計算。存檔期間參加社會養老統籌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計算繳費年限。  第八條人才服務機構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使用市統一的"市人才流動商調函"。對所接收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認真審核,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的,應要求原單位補齊或查清楚。各單位轉移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第九條人才服務機構使用統一格式的"市人才流動行政、工資介紹信"和"市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為存檔的流動人員辦理轉達出手續。開具的轉檔手續與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檔案手續具有相同效力。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人才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十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對於個人攜帶檔案的,檔案管理部門應拒絕接收,對違反轉遞規定,造成檔案丟失或發生抽取、更換檔案材料的問題,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人才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現所在工作單位的聯繫,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斷充實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內容。收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履歷表;  (二)大中專畢業生統一分配派遣證及見習期轉正定級的考核定級材料;  (三)每年度的考核表;  (四)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變更材料;  (五)婚姻狀況變更材料;  (六)因公或因私出國(境)的記載材料;  (七)檔案工資變更材料;  (八)獎懲材料;  (九)黨、團組織建設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  (十)其它按規定應收入人事檔案的材料。  對於收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人才服務機構要認真審核鑑別,需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字的,簽字蓋章後方能歸入檔案。  第十二條人才服務機構應按照《幹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流動人  員人事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嚴禁擅自泄露檔案內容,擅自塗改、抽取、銷燬或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檔案材料的損壞、丟失,責任單位應負責補建損壞、丟失的檔案材料,並同時出具補建檔案材料的證明,經上級機關審批後歸入檔案。  第十三條人才服務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閲、借閲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對不符合查閲、借閲條件的,人才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代為查閲後,向查閲單位介紹被查閲人的有關情況。人才服務機構不得向任何個人提供查閲、借閲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人事檔案。  第十四條人才服務機構應具備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建立堅固的防火、防  潮專用檔案庫房,配備鐵質檔案櫃;經常檢查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温等安全設施;檔案庫房、閲檔室和管理人員辦公室要三室分開;檔案要有專人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庫房;庫房內嚴禁吸煙,更不能明火進入庫房,要保證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絕對安全。  第十五條人才服務機構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將現代化  管理手段及微機管理引人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市、區、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列入議事日程,及時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有關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人才服務機構要注意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隊伍的建設,按流動人員人  事檔案管理數量選派黨性強、作風正、忠於職守、具有一定的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共產黨員從事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注意對他們的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並要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  第十八條人才服務機構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應本着"服務為主、適當收費"的原則,按照規定收取服務費。  第十九條對違反《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本管理辦法有下列情形的,由  市、區、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一)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  (二)擅自塗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佈、泄露檔案內容的;  (四)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出現違反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和本管理辦法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對上述所列情形負有責任的單位或直接責任者,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本管理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管理辦法自下達之日起施行  過去和管理辦法與本管理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