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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責任認定

法律2.53W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責任認定

1、出於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後逃離現場。120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於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於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於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後主動投案。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理由在於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後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是當然的。但排除逃逸後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於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


交通肇事導致了一死四傷,那麼此時會被認定為是一種嚴重的交通事故,由於已經給其他的公民的人身健康都造成了侵害,那麼是會被判處高額的罰金,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於沒有能力支付罰金的,其處罰會被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