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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需要負哪些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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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需要負哪些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假藥需要負哪些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假藥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生產銷售假藥,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同時生產、銷售假藥的,行政機關將予以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假藥一般是構成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一般來説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構成要件為:
1、侵犯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的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和單位,表現為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兩類人。
4、主觀方面為故意。
在假藥的認定上,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