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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減刑假釋最新規定是什麼

法律1.09W
職務犯罪減刑假釋最新規定是什麼
職務犯罪減刑假釋最新規定是什麼
1、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2、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3、並且,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
4、根據《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