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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參與者

法律1.4W
尋釁滋事 參與者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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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尋釁滋事參與者比主犯還要重嗎



    從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來説從犯判處的刑罰不可能比主犯重,但如果從犯有其他從重處罰的情節,比如累犯,或者主犯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比如坦白、自首,那麼從犯判處的刑法就會重於主犯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