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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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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探視權
請問中止探視權濫用探視權如何判定?
很高興為您回答有關於中止探視權濫用探視權如何判定的問題,下面具體介紹一下 一、拒絕探望權有哪些後果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法院審理後認為,父母子女間的血緣關係,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義務,雙方隨一方生活時,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採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麼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二、探望權何時可以終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出現以下情況下,探望權終止:(一)被探望人死亡;(二)探望權人死亡;(三)被探望人成年。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中止這種權利的行使。探望權人自動放棄探望權,由此而產生對子女身心健康的影響,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子女都有權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探望權人濫用探望權造成子女身心健康的損害,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或子女都有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