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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用不用納税調整

法律3.27W
合同違約金用不用納税調整
開除用不用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裁剪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以上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


增加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基礎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因為,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加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一則可以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二則可以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