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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子女履行的程序

法律1.16W
收養子女履行的程序
辦理收養子女的程序
關於辦理收養子女的程序 為1、居民身份證、户口本及其複印件; 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結婚證,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離婚證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複印件; 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 5、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 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 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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