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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

法律1.05W
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 公共交通專用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該法基本明確了道路的範圍。除此以外皆屬於非道路範圍
,包括:

(1)自建自管未列人規劃的城市巷弄或村間路,或者稱自行修建並自行負責管理的路面;


(2)用於田間耕作的農村鋪設的水泥路、瀝青路、砂石路等機耕路;


(3)村民宅前宅後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車形成的路面;


(4)封閉式住宅小區內樓羣之間的路面;


(5)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路面,廠礦、企事業單位,火車站、機場、港口、貨場內的專用路面;


(6)撤村建居後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7)晾曬作物的場院內;


(8)斷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門管理的路段;


(9)其他未列人公共交通管理範圍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