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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贍養協議書

法律2.6W
拒絕贍養協議書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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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協議書

協議人:(父親: 、母親: ) 關係人:( ) 上列當事人為贍養老人和財產繼承一事,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諒、互讓、團結友愛精神,從實際情況和需要出發,經共同協商一致,並徵得關係人同意,達成以下協議。 一、父母的醫療費(單位報銷的費用除外)剩餘部分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擔,各自承擔醫療費用的20%。 二、因父母病重,如父母去世,父母的喪葬費(由單位付給的)除安葬老人,包括火化、墓地及出殯當日的早餐,其他費用各自承擔,還需償還五位子女為老人墊付的現金。剩餘部分作為另一位老人以後的住院費用支出。 三、在父母病重或卧牀不起時,五位子女需輪流護理,如子女因事或工作需要不能護理老人時,應按當時的市場價格拿出護理費用。 四、如果其中一位老人逝世,另一位老人應由五位子女贍養,老人的工資作為自已的日常生活費用,住院費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擔。 五、在關係人及協議人達成協議後,如出現協議前協議人所欠的任何債務,協議人應不予償還。 六、在處理兩位老人遺留下的房產、錢、物時,其房產的價格需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其中的任何一位子女購買此房,都不能低於市場價格)最後老人的全部財產均由五位子女平均分配。 此協議之前的任何遺囑作廢,協議之後的遺囑無效,以此協議為準,一方老人過世,另一方老人在立遺囑時,五位子女必須全部到場,缺一不可,否則無效。 協議人:父親: 母親: 關係人: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