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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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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簡易程序

交通違章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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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是什麼


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1、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執行;

2、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以下案件;

3、以下情況可由交警一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不是必須適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

(1)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有爭議或是對之無爭議但不能達成和解協議;

(2)因無牌照、無檢驗合格或保險標誌而發生交通事故的;

(3)運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

(4)與公共設施、建築物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5)駕駛員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

(6)對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累精神藥品或是麻醉藥品可能的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

(7)對事故後當事人無法移動自身車輛的交通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警在瞭解情況後,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也可以自事故發生當日之後的十日內出具。如果各方當事人請求調解彼此之間的賠償糾紛的,交警也可以現場調解,並把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調解自願,當出現不願意調解、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或是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的情況時,不能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