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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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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程序
怎樣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決定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前,應當向被告人講明有關法律規定、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確認被告人自願。


人民法院對決定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的案件,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對於決定適用本意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前可以閲卷。


對適用被告人認罪開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應當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詢問被告人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的意見,核實其是否自願認罪,是否知悉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對於被告人自願認罪進行審理的,可以對具體審理方式作如下簡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供述。


(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可以簡化或者省略。


(三)控辯雙方對無異議的證據,可以僅就證據的名稱及所證明的事項作出説明。合議庭經確認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庭予以認證。


對於合議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的證據,控辯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或者控方、辯方要求出示、宣讀的證據,應當出示、宣讀,並進行質證。


(四)控辯雙方主要圍繞確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


適用被告人認罪審理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的情節還是要符合法律的適用條件的,而在目前的相關規定中只明確了一些不適用的條件,當然除這些以外都是可以認罪認罰的,這樣法院也會對嫌疑人酌情考慮從輕處理,這也就是認罪認罰的從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