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重組
股票重組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上市公司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擬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並向本所公司管理部申請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重組方應當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在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應當發生實質性改變,即“脱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完成有助於減輕或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2)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達到《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標準;
3)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經變更,或者將因發行股份導致其變更;
4)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經離任;
5)已經停止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做出必要的補救,並且發行股份將有助於減輕或者消除違法違規行為造成的不良後果;
6)不存在可能讓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取得不合理的利益,或者可能進一步損害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
2、符合上述“脱胎換骨,更名改姓”重組條件的公司在進入重大資產重組程序,股票停牌後,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公司管理部和上市公司所在地證監局提交關於公司申請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報告,説明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公司被立案稽查的原因及基本情況,公司立案稽查至今重大事項説明;
2)涉案人員名單、涉案時公司董監高人員名單和現任董監高人員名單對照表,若涉案時公司董監高仍留任的,應當説明理由;
3)本次重組方案基本概要、重組方案實施前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案時原控股股東持股數量和持股比例的變化情況;
4)本次重組行為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3、此類公司提出的重大資產重組方案中,涉及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還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 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 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
(三) 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
(四) 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股票重組是一種優勢資源對淘汰資源的整合,也是保持企業運行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股票重組能夠使的企業的優勢資源被髮揮出來使企業走出困境,但是股票重組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同時對於一些不能進行重組的資產也要進行淘汰,這是為了保障資產的優化也是為了保障充足之後能夠使企業更好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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