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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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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轉讓的生效日期
專利權轉讓的生效日期
利經過轉讓之後,發明人就不能獨佔享有。那麼,如何界定專利權轉讓的生效時間呢?專利轉讓;、對於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還是轉讓行為的生效條件,意見不甚統一。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和公告是專利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條件,未經登記和公告,該轉讓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約束力;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該轉讓合同有效,但未經登記和公告,專利權的轉讓不生效,即該專利權並不發生實際的移轉,合同受讓方並不能成為新的專利權人。但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仍有約束力,違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專利法對此規定得不明確,這兩種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無論採用哪種觀點都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如果不經過登記和公告,專利權不會發生真正的移轉,受讓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專利權。這一點,專利權轉讓的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應特別予以注意。二、由於登記和公告並列成為轉讓生效的條件,而實踐中公告又往往滯後於登記,則在當事人履行了登記手續後,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發生專利權的轉移。針對這兩個問題,經過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後的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明確了登記是專利權轉讓生效的條件。經過登記後,專利權即發生移轉。而公告則是為方便公眾瞭解專利權的狀態所進行的工作,對於權利的轉讓不具有效力。當然,公眾還可以查閲有關登記薄以及時瞭解專利權的法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