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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減刑公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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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減刑公示和裁定
法院減刑公示和裁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的呢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罪犯進行公示只是審理過程中的一個程序,經公示後將收集到的意見結合案件進行審理最終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裁定後,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立即予以釋放。   法律依據:   一、《監獄法》第三十條 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法釋〔2014〕5號)規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對於決定開庭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和有必要參加庭審的其他人員,並於開庭三日前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後,應當在七日內送達報請減刑、假釋的執行機關、同級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釋裁定的,還應當送達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 上述是法院減刑公示和裁定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