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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糾紛第三人

法律2.38W
股權轉讓糾紛第三人
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可見,股東向股東以外第三人轉讓股權時不需要履行股東會的決議程序,只需股東將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從而繞開股東會無法或者很難着開的難題(新公司法第38條刪除了股東會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職權),由舊公司法的股東會的集中統一決策權轉變為新公司法的股東個體的分散個別同意權,充分體現了資本自由流動的原則。此處出讓股東的通知義務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的轉讓事項應當包含擬受讓人、擬轉讓價格、合同價款、支付方式等,以便其他股東作出合理判斷,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