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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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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期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

1、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產生,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一樣,只能產生於雙務合同,當事人負有對待給付義務。單務合同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必須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有權行使,於先履行抗辯權的規定相反,不安抗辯權是依照合同負有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是暫停自己的給付的行為。其前提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權利人負有先履行義務。


3、須先履行合同義務的該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不能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合同訂立後,在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喪失或者其他情況以至不能保證合同的履行,這種危險是在後履行已方當事人自己造成的,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其次是隻要後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的危險,先履行一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不必等到後履行一方完全不能支付時。在室在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必須由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又不能履行的危險,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不能憑空猜測,而是要有確切的證據,先履行方負舉證義務。如允許當事人進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使不安抗辯權,則會使合同關係充滿危險,同樣會危及合同交易的安全,如造成對方損失,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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