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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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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糾紛訴訟
贍養糾紛必須起訴全部兒女嗎?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因贍養費起訴的,所有子女應當為被告。例如:父親a起訴兒子b支付贍養費,a有bcd三個子女,則法院應當追加c和d為共同被告,一同解決贍養費問題。按照立法角度來説:贍養父母是子女的天職,也是法定義務,所有子女都應當承擔;同時,對可能出現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況,導致個別子女負擔過重的問題,法律對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比如:父母溺愛小兒子,而讓女兒多承擔義務,這樣對女兒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贍養費案件中,父母起訴的,所有子女均應為被告,法院應就贍養問題一併解決,已經履行義務的,則可以扣減義務。如:老父親a無工作能力和收入來源,需要bcd三名子女贍養,其中c平日就照顧父親,每月管吃管住還給零花錢,而b和d則各找理由拒絕贍養,a起訴b和d時,c也應被追加為被告,但因為c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因此法院應判決bcd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而c可以就已經付出的部分對抵判決的義務,如法院判決每個子女每月支付老父親200元,而c平時已經給父親每月300元零花錢,則c可以視為已經履行了義務。很多父母,能幹活的時候不幫忙帶孫子,不幫襯點,老了不能動了卻要人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