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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中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確定

法律1.4W
訴訟離婚中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確定
訴訟離婚中子女撫養權應該如何確定
一、離婚時子女不足兩週歲的,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二、子女在兩週歲以上而不滿十週歲時,應同等地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身心健康及成長。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賭博、吸毒、偷竊等惡習或惡行的,則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子女自然不適宜與之一起生活。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三、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四、特別補充説明一下,子女撫養關係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於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而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出現如下情況時,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係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